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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和实用新型

1.专利制度概要

A. 专利制度的目的

专利制度是通过保护和鼓励发明来促进民族工业发展的制度(专利法第1条)。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们授予专利权以换取技术公开。

B。专利条件

(一) 工业上可利用性:申请发明应能用于工业;
(二) 新增:申请之前应不是已知的技术(先行技术)
(三) 进步性:即使是与先行技术不同的东西,也不能轻易从先行技术中想出来

C。专利权的效力

(一)专利权通过设定登记生效,存续期自申请之日起20年(实用新型权10年)。
(二) 仅在获得权利的国家内生效(属地主义);

D. 申请文件的组成

1. 申请表申请人,代理人及发明(固案)名称等
2. 清单发明的详细说明:按照知识竞赛部令规定的记载方法明确,详细地记载
请求范围:专利发明的保护范围
3. 图必要时, 城市技术构成, 明确表达发明
4. 摘要将发明进行概括整理(作为技术信息使用)

E. 特许审查主要制度指南

(一) 优先审查制度;

专利来源原则上按审查请求顺序审查,但对所有申请无一例外地适用这些原则,无论公益或申请人的权利受到适当保护,对满足一定条件的申请均按审查请求排序。

(二) 缓交专利请求范围制度;

从申请日起至1年零2个月(可以推迟提交明细书的专利请求范围。 如在提交期限内不提交专利请求范围,视为撤销,仅限提交专利请求范围的情况下可进行审查请求。

(三) 分期出借;

2以上发明申请一个专利时,将其中一部分割成一个以上申请的制度。

(四) 变更申请

申请人可在申请后进行设定登记或确定拒绝之前,从专利变更为实用新型,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申请。

(五) 条约优先权主张;

以巴黎公约或WTO成员国间相互认可的制度,在第一国出院后一年内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时,可追溯对第一国出院中记载的发明做出新进步性等专利条件判断日

(六) 国内优先权股长;

选举制度

(八)复审请求(审查前置)制度;

审查后决定拒绝时,对申请拒绝决定不服从审判后补正明细书的案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前置制度),根据审查前置制度修改专利法,即使拒绝决定后不提出审判请求,

2. 实用新型制度的概要

甲. 审查后向登记制度提出的修订(从2006年10月1日以后的申请开始适用)

随着对专利申请有望审查处理时间大幅缩短,以迅速设定权利为目的引入的审查前注册制度——实用新型先注册制度的优点减少,对未经审查注册权利的误用,滥用,复杂的审查程序

乙.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废止为实行实用新型审查前登记制度而建立的基础条件审查制度,注册后技术评价制度及更正请求制度等,与专利制度一样,引入审查请求制度,拒绝流通制度及补正制度;

3. PCT国际来源

PCT国际职员概要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申请者需向本国专利局(修理官厅)申请专利,并提交国际申请。

PCT国际申请程序

受理国际申请后,修理官厅将对资料制作是否妥当等问题进行方式审查(受理后1个月以内,优先日1~3个月左右)。

国际调查机构对先行技术调查及专利性问题进行研究,并将结果写成”国际调查报告”及”见”(调查用词本的领取通知日期起至3个月或优先日期至9个月),

申请另外选择性国际预审的情况(通常为优先日期至22个月),国际预审机构对专利性问题进行预审,”向专利性问题国际预审报告(PCT第二章)”结果。

申请人上述报告书等为基础,进入想要获得专利的国家缴纳国际翻译文及国内手续费等(通常为优先日起30个月以内),在指定国家办理专利审查手续。 我国应在优先日起31个月内完成国内步骤。

※ 以韩国专利厅为修理官厅,申请者可在韩国,奥地利,澳大利亚,日本专利厅(仅限日语申请)中选一,作为国际预备审查机关。

※ PCT国际来源中指定,我国为国际调查机构的有菲律宾,越南,印度尼西亚,蒙古,新西兰,美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斯里兰卡,澳大利亚,智利,秘鲁,泰国

PCT 国际申请所需文件

PCT国际申请,需另行提交 Request(国际申请清单),明细表,申请范围,摘要,图纸(如有),序列目录(当事者)组成的国际申请相关文件。 需要注意,在提交国内申请时,提交的文件并非如上所述。

明细单也与国内申请不同,应按照PCT规定的技术顺序填写,需另行填写明细单和申请范围。 国际报名表(Request)必须用韩语,英语或日语(申请日语)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