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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1. 设计的定义

设计是指由物品的形状、形态、色彩及将把它们结合在一起通过视觉来引起美感的过程。
包括”物品部分”及”字体”的设计。

2. 可成为设计对象的物品

所谓物品,是指一个可以独立做交易,具有具体形态的动产。
即使是不动产,如‘公交车站台‘或‘组装式桥梁‘等可以反复生产,可移动,即能成为独立交易对象的也可称为物品。
像‘韩文字体’或‘数字字体’等为了用于记录、标记、印刷等以具有共同特征的形态制作的一套字体也可归类于物品。

3. 设计注册的条件

能取得设计登记者

1 设计原创者及其继承人可获得设计专利
2 专利厅或专利审判院的工作人员除继承或遗赠外,在职期间不得领取设计专利
3 如两人以上共同设计作品,应共享设计专利权。

4. 工业上可利用性

1 以工业生产方法可大量生产同一款设计的物品。
2 工业生产方法包括机械工业生产方法及手工业生产方法。

5. 新颖性

1 新颖性指计划注册的设计在申请之前尚未被公知的状态。

2 与下列任何一种设计相同或类似的设计均无新颖性。

一 在国外被公布或公开实施的设计
二 在国内外已发行刊物上刊登过的设计
三 在国内外通过电信线路可大众利用的设计

用图表表示设计申请的审查程序如下

6. 创意性

1.  创意性是指某项设计与其他设计可客观而明确区分开来的程度。
2. 在申请之前,设计所属的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的人基于下列任何一种易于创作的设计被考虑不具有创意性

一 国内或国外公告的设计
二 国内或国外广为人知的设计
三 国内或国外广泛流传的形象,形状,色彩或它们的结合

7. 扩大的先申请

1. 设计,注册和提交申请后,在公报中所载的其他设计,注册和申请(限定在申请前申请)的申请表及图中所表现的设计部分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可获得登记。
2. 其设计,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和其他设计,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在相同情况下,可以接受登记。

8. 丧失创新性的例外主张

1. 拥有设计注册权者已公告的设计时,其设计应自即日起6个月内对其申请的设计适用新规定及创作性条件时通知。
2. 欲适用丧失新意例外情形者,下列词语应符合一语时提交记录其宗旨的书面和可证明其宗旨的文件

一 提交设计登记申请书时(在这种情况下,证明材料在申请之日起30天内提交)
二 收到关于设计,登记,申请的拒绝流通纸后提交意见书时
三 在提交设计部分审查登记异议申请的答复时
四 在提交设计登记无效审判请求的答复时

9. 不能申请的设计

对符合下列任何一项的设计,即使具备设计的定义条件及登记条件也不得申请登记

1 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相同或类似的
2 与公共机构的标章,外国国旗,国际组织等的标志相同或类似的
3 设计赋予的意义或内容有违常人道德观念或良好风俗或危害公共秩序之虞
4 与他人工作有关的物品可能引起混淆的
5确保物品功能所必需的形状

10. 设计登记来源

(一) 申请的区分

1 审查登记申请

a 是指对设计,登记的条件全部进行审查。
b 可进行审查,登记和申请,在《设计保护法》执行规则[附件四]中(物品分类)第二类(服装和时尚杂货用品),第五类(纺织品,人造和天然单件)

2 部分审查登记申请

a 指不审查设计登记条件中的新增性等。
b 可以进行部分审查登记,在《设计保护法》执行规则[附件四]中(物品分类)第2类(服装及时尚杂货用品),第5类(纤维制品,人造及天然座椅)。

(二) 申请文件

1申请表

欲取得设计登记者须提交并填写下列事项的设计登记资料

a) 申请人姓名和地址(法人时其名称及营业场所所在地)
b) 有代理人时其代理人的声明及地址(代理人为专利法人时其名称,所在地及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声明)
c) 设计对象的物品和物品种类
d) 单独申请或相关设计申请
e) 相关设计申请时,原本设计的注册号或申请号
f) 设计创作人姓名和地址
g) 是否申请复式设计注册
h) 申请复式设计登记时,设计的数量及各设计的序列号
i) 在主张优先权的情况下以及相关的事项

2 图面

一 申请表应附有一份图文,其中载有关于每项设计的下述内容:
a 设计对象的物品和物品种类
b 设计说明和创作内容的要点
c 申请多种设计登记时,设计的序列号
二 可对图纸进行拼接,并附上设计的照片或样品。

(三) 先申请主义

1 对同一或类似的设计,如其他日期有超过2个申请者,只有先申请者才能就其设计取得登记。
2 对同一或类似的设计,如同日有超过2个申请者,只有申请协商确定其一申请人进行设计登记。

(四) 根据条约提出的优先权主张

1 在外国申请后向大韩民国申请同一设计并主张优先权时,其设计适用新规定及选举人员的条件时,将外国申请之日视为向大韩民国申请的日子。
2 想要主张优先权的人,从作为优先权主张基础的最初申请开始,必须在6个月内进行设计,登记,申请。
3 欲主张优先权者在设计,登记和申请时,应在申请表上填写其宗旨和最初申请的国名及申请年月日。
4 主张优先权应当在设计,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初次申请国家政府认可的申请年月日书面及图纸副本填写。

(5) 从申请到注册的流程图

(5) 从申请到注册的流程图

11. 设计权

(一) 设计权的产生和续展期

1 设计权由设定登记产生。
2 设计权自设定登记之日起发生,自申请之日起至20年之日续展。
3 被登记为相关设计的设计权续展期到期日与其基本设计的续展期到期日相同。

(二) 设计权的效力

1 设计权者作为行业,有权实施注册设计或类似设计。
2 在设计权上对他人设定专用实施权时,设计权者无权实施。

(三) 专用实施权

1 设计权者可以把设计权为他人设定专用实施权。
2 基本设计的设计权和相关设计权对设计权的专用实施权应同时向同一人设定。
3 专用实施权者在其设定行为规定的范围内,以其登记,设计或类似设计为业,垄断实施的权利。

(四) 通常实施权

1 设计权者可以把设计权允许他人享有通商实施权。
2 专用实施权者经设计权者同意,可以允许其以专用实施权为目的的通商实施权。
3 通常实施权者有权在一定范围内以其登记,设计或类似设计为业实施。

12. 设计权者的保护

(一) 对侵权行为的禁止请求权

1 设计权者或专用实施权者可以请求禁止或预防侵犯其权利者或可能侵犯其权利者。
2 设计权者或专用实施权者有权要求销毁造成侵权行为的物品,拆除侵权行为所提供的设备,此外,还请求采取必要措施预防侵权行为

(二) 侵权索赔权

1 设计权者或专用实施权者对故意或过失侵犯自己设计权或专用实施权的人,可以请求赔偿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 侵犯设计权或专用实施权者推定其侵犯行为有过失。
3 侵犯登记为秘密设计的设计权或其专用实施权时,不推定存在过失。

(三) 侵犯罪

1 侵犯设计权或专用实施权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款。
2 对侵权罪只有权利人的起诉时才能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