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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1. 商标制度的目的

商标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保护商标,维护商标提供使用者的业务信誉,为产业发展做出贡献,保护需求者的利益。 (《商标法》第1条)

2. 商标的功能

(一)自选商品的识别功能商标使用在商品上标记时,可根据商标识别自己的商品和他人商品的功能。
(二)显示来源的功能表示同一商标的商品来自同一来源的功能。
(三)质保功能标有同一商标的商品,其质量相同,具有向需要者保证的功能。
(四)广告宣传功能从动态角度了解商标对商品的心理联想作用,并且商品交易在社会中促进销售手段的功能。
(五)财产职能作为商标所具有的财产性,经济价值的功能,让商标的财产性功能通过商标权的自由转让及使用权的设定等得以体现。

3. 商标的注册条件

商标的注册条件分为申请形式等相关流程条件和商标构成本身是否具有自营商品识别能力,是否符合附注册理由的实体性条件(积极因素,消极因素)。

(一)积极条件

“商标最重要的功能是自用商品识别功能,因此要想注册为商标,首先要有识别能力。” 商标法上的识别力是指,让交易者或一般需要者知道标有商标的商品是谁的商品。 一般认为,是否具有识别力的判断与指定商品有关,在商标法第33条第1款括号中规定,作为没有识别能力的商标是无法注册商标的理由.以下是限制性列举。

1 商品的普通名称

商标是指与特定商品相关,表示该商品名称的商标。(例子:零食产品-Corn Chip,饼干-核桃饼干,汽车-Car)

2 惯用商标

指在同行之间惯用的特定商品的标识。(例子:饼干类-罐头,清酒-正宗,织物-Tex)

3 性质标识的商标

产地标示:指标示该商品的产地。(例:苹果-大邱,苎麻-汉山, 咸黄鱼干-灵光)
品质标示:指该商品的质量状态,优良性等。(例:上,中,下,特选,Super)
原材料标识:指作为该商品原材料的商品名称。(例:西装-Wool,领带-Silk)
功效标示:指表示该商品的效果或性能等商标。(例子:TV-HITEK,复印机-Quick Copy)
用途标示:指表示该商品用途的商标。
数量标示:2卡路里,100米等
形状表示:指该商品的平面形象,形状,大小等。(例子:小型,大型,胶囊,SLIM)
生产方法·加工方法·运营方法标识:是指该商品生产·加工·使用方法的商标。(例:农产品-自然农法,皮鞋-手工,桌子-装配)时间标识:该商品使用时间。

4 显著的地理名称,其简称或地图

市场明显认识的地理名称。 (如:金刚山、白头山、纽约等)

5 常见性或名称

指表示自然人的姓氏,法人,团体,商号的名称。

6 简单而常见的标章

指商标结构简单且常见的标章。 (例 ; 123, ONE, TWO, ß等)

7 其他没有识别力的标章

常用的口号,标语,问候语等(例:Believe it or not, I can do, www.un.org等)

判断识别能力要求以是否注册时为准,结合商标的情况以该商标的构成部分整体为准,以指定商品的一般交易者或需求者为准,但需考虑与指定商品的关系。

“用普通方法表示的标章”是指”在韩文,汉字或罗马文字等文字的印刷体,笔迹体等构成的标章”,”仅以万物形式表示”的普通名称。但单纯结合2以上技术性标记的情况除外。

即使符合3,4,5,6等理由,在注册商标之前就使用该商标,结果明显地认识到该商标在需求者之间是标明与谁的业务有关的商品(第33条)。

另外,即使是3号(限于产地)或4号规定的标章是针对特定商品的地理标志,也可申请地理标志团体标章登记。(《商标法》第33条第3款)

(二)消极条件(附登记事由)

即使商标具有自他商品的识别力,授予具有垄断性,排他性的商标权,侵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时,也有必要排除该商标的注册。《商标法》第34条对此作了限制,禁止性规定。

1 韩国国旗·国徽·巴黎公约同盟国。与世贸组织成员国或商标法公约缔约国的勋章,奖章,红十字和奥林匹克等公共标志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例子:木槿花图形,IMF,WTO等)

2 假冒国家,民族,公共团体和宗教等关系,诽谤或侮辱这些团体或可能有损它们声誉的商标(例如:扬基,Negro等)

3 作为国家,公共团体或非营利性公益法人的标章,与著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例:YMCA,KBS,红十字会等)

4 违反善良风俗等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的商标(例:猥亵的图形或文字,骗子,扒窃等文字)

5. 与政府举办,经政府批准举办的博览会或外国政府举办,经外国政府批准举办的博览会奖牌·奖状,并且包装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但博览会获奖者使用该标志作为商标的一部分,则可以注册商标。

6 包括著名他人姓名,名称或商号,肖像等的商标(例:DJ,JP,韩电,住公等)

7 与他人预注册商标相同·类似的商标

8 与他人注册的地理标志团体标志相同·类似的商标

9 与被需求者广泛认为标有他人商品的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10 与被需求者广泛认识的他人地理标志相同·类似的商标

11 引起需求者明显认识与他人商品或营业混淆的商标;

12. 误认商标品质或有可能期满需要者的商标。

13. 与国内外需求者认为标示特定人商品(地理标志除外)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或给特定人造成损失等不正当目的使用的商标。

14 国内外认为特定地区地理标志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不正当目的使用的商标

15 确保商品或其商品包装的功能所必要的立体形象,色彩,色彩组合,声音或气味的商标

16 世贸组织成员内关于葡萄酒或蒸馏酒产地的地理标志,构成或包括其地理标志的商标,用于葡萄酒或蒸馏酒的商标。 但是使用者申请正当地理标志团体标志注册的情况除外

17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第109条(品种名称的登记程序等),与注册的品种名称相同·类似的商标

18 根据《农水产品质量管理法》第32条(地理标志的登记)与他人地理标志相同·类似的商标

19 韩国与外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根据生效自由贸易协定所保护与他人地理标志相同的商标

另外,《商标法》第34条第3项规定,只有商标注册取消审判被申请,并在申请日后1存续期间到期的商标权失效,放弃2需要3年以后才可以得到该商标权。

4. 商标注册申请

(一)一商标一申请人原则

商标注册申请是指,在产业资源部规定的商品分类内,必须指定使用商标的1个或2个以上的商品,每个商标都要进行申请,该原则是”1商标1申请主义原则”,一个申请书同时,2以上的商标。 1商标1出厂股原则是适用于新商标注册出厂,指定商品补充注册出厂,商标权存续期更新登记申请的基本原则。 根据’97修改商标法,从’98. 3. 1’开始废除’1商标1类1申请主义’制度,采用’1商标多类1申请主义’,每种商标都可同时申请商标和服务。

(二)指定使用商标的商品

商标注册申请时,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区分商品种类,并根据”商品及服务业名称和有关分类的告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1种。 商标法实施条例星号中明确规定了第一类至第四十五类的分类。 就我国而言, ’98. 3. 1以前采用和使用我国固有的商品分类, ’98. 3. 1 之后’关于为登记表所列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

(三)指定出厂商品登记价格

商标权者或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或注册后,根据情况变化需要扩大指定商品范围时,在注册商标或商标注册许可的指定商品附加注册登记价格。商标注册申请人可在注册商标时一次性指定1个或2个以上的商品,但需要在注册商标后或注册商标后附加注册指定商品时另行指定商品附加登记。指定商品的补充注册条件为:存在原商标权或原商标注册申请;要补充注册申请的申请人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者或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相同; 如有指定商品的附加注册,则其附加注册的指定商品将并入原商标权,形成一体,并且商标权的续展期限也同时进行,原商标权消失后,附加注册也将同时消失。 但判断是否存在无效理由或商标权侵害上,与当初登记独立存在。 在’98. 3.1 以前商标法中,同一商品分类内,只承认一个商标注册,但自’98. 3. 1 开始实行多类1 提交人制度,将附加注册对象区分为同一商品

(四)续展注册申请商标权

商标权的续展期可自设定注册之日起10年或10年连续几次,因此商标权属于半永久性权利。欲续展商标权时,必须在商标权到期日前1年内提交商标权续展注册申请,如果6个月后注册申请,也需要缴纳相关罚款。

5.申请的补正,分割,变更

(一)申请的补正

商标注册申请补正是指,根据专利厅厅长或审判院长的命令,由申请者自愿申请程序上的补正或内容上缺陷的制度。申请人可在最初商标注册来源要旨的范围内,商标注册与否决定通知书送达前,申请商标及其指定商品补正。如需修改要旨应以下列不变更范围内补正: (一) 缩小指定商品的范围 (二) 纠正误记 (三)不明确的记载 (四) 删除商标的附记部分 (五)此外关于商标注册出厂的说明。

(二)申请的分割

1或2以上的商品分类内的商品为指定商品,如果是商标申请,则可按商品类别分割申请。 即申请的分割是指指定商品的分割,不是指商标的分割。

(三)申请的变更

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相互之间认定注册出厂团体标章,不认定对注册出厂地理标志团体标章和业务标章。另外商标权续展期间申请注册或指定商品附加注册。除对已成为基础的申请商标注册无效审判或撤销审判或其注册商标失效外可变更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无效审判或取消审判时,为应对商标权者无效或被取消的情况。另外,不认可其他法领域申请的变更(商标与专利,实用新型,设计相互间的申请变更)也不认可新的商标注册或指定商品的附加申请注册,上市或商标权的续展期间。

6. 商标审查程序

(一)商标审查程序图

(二)商标的申请公告制度

商标的申请公告制度是保证审查的公正性和完整性,预防发生不良权利,为防止注册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审查官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了实体审查,结果是拒绝。申请人原则上在申请公告后,如发现他人擅自申请与申请商标相同,有事的商标,须在申请者使用同一,有事的商品时,对申请者造成业务上的损失,应给予警告。但是规定只有在商标权的设定,登记之后才能行使相应权利。

(三)商标异议申请制度

对申请公告的商标有异议时,任何人都可在申请公告之日起 2个月内(不可延长)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申请书根据所规定的格式填写,但必须填写异议申请理由。欲修改已提交的异议申请理由或证据时,应在异议申请期限后30日内进行。

7. 商标权

(一)商标权的续展期

商标权由设定注册商标权的续展期自设定注册之日起10年,根据商标权的存续期更新注册申请每10年可更新其效力,故而继续使用。欲更新商标权续展期时,必须在商标权续展期到期前1年内提交商标权续展期更新申请登记。即使是在续展期到期后,在过6个月之前也可以进行商标权续展期间更新注册申请,但需缴纳一定的滞纳金。

(二)商品分类转换登记

1998年3月1日前根据韩国分类指定商品,并商标权的设定注册,指定商品的附加注册或续展期间更新注册的商标权者,由产业资源部令规定该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类别。可将商标权续展期间更新,申请注册和商品分类转换注册统一在一份申请书中。需要进行商品分类转换登记,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未进行商品分类转换登记作为商品分类转换登记对象的指定商品商标权,其申请期限终止日所属的续展期间。商品分类转换申请注册应在商标权续展期间1年前开始到结束后6个月以内进行。

(三)商标权的转移

商标权的转移是指维持商标权内容的同一性,只更换所有者。商标权也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与一般财产权一样,允许自由转移,但根据商标法的宗旨,为了保护需求者的利益,在必要的情况下会施加一定的限制。一般而言,商标权不只特定与营业一起进行交易,可以根据买卖,赠与等自由转让,也可以在指定商品上进行分割转移。

8.商标使用权制度

(一)专用使用权

商标权者可以对他人设定有关商标权的专用使用权,专用使用权者在设定行为规定的范围内,垄断使用有关指定商品的注册商标的权利。因此,专用使用权者可以与商标权者一样,对他人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商标与其指定商品相同或用于类似商品等侵权行为提出禁止或预防请求。 此外,经商标权者同意,其专用使用权可转让给他人或设定通商使用权。专用使用权的设定,转移等需登记后才能生效(注册为生效条件)专用使用权者须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姓名或名称。

(二) 通常使用权

商标权者或者专用使用权者可以其商标权设定通商使用权。通常使用权者在设定行为规定的范围内,对指定商品享有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此外,经商标权者及专用使用权者同意,其通商使用权可转让给他人。通商使用权的设定,转移等未登记,不得与第三方对抗(注册为第三方对抗要件)。通商使用权者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应当标明自己的姓名或名称。另外,通常使用权者只拥有在指定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因此没有权利对侵权行为提出禁止请求。只有商标权者或专用使用权者才能对侵权行为提出禁止请求等。

9. 商标权人的保护

(一)商标权的效力

注册商标时,商标权者可以积极指定商品行使其注册商标权的垄断权和他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时,可以行使其注册商标的禁止权。

(二)将商标权视为侵权行为

商标权是指只有商标权者才有权对指定商品使用注册商标。因此,除商标权者外在没有正当权限的情况下,将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用于指定商品或类似商品的情况。

(三)商标侵权的补救办法

商标权是指,只有商标权者才有权对指定商品使用注册商标,因此,除商标权者以外,在没有正当权限的情况下,将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用于指定商品, 商标侵权的救济手段分为以下几种: 1民事救济:禁止侵害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假处分,扣押,要求信用恢复措施等2刑事救济(非亲告罪):侵害罪,没收等3行政性救济:伪造商品

(四)商标权的消失

商标权在未更新续展期间,在续展期间到期或自动放弃商标权时,或在规定期限内对已登记为韩国商品分类的指定商品不进行商品分类转换注册申请时商标权视为无效。

10. 商标的国际申请

根据《巴黎工业产权保护公约》的规定,由于各国均采取商标独立的原则,因此在国内专利厅注册商标时,仅在韩国作为注册商标进行保护,在海外原则上不予以保护。因此,欲在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在海外受到保护时,必须向想要得到保护的外国专利厅申请注册商标并取得商标注册。向海外申请注册商标的方法有如下图所示,可分为通常的申请商标注册程序和马德里体制的申请国际程序。目前马德里议定书已在韩国生效,因此根据马德里体制可注册国际商标。

(一)通常在海外注册商标的来源

目前,申请人主张在韩国注册商标,并在6个月内取得我国申请的优先权,同时向国外申请时,与申请日期的前,后判断相关的6个月内追溯的利益。另外,在国内申请商标注册满6个月后,也可向外国申请商标注册,但在此情况下,不能享有优先权的利益。 因此,如果想在外国注册商标时,一定要在国内申请后6个月内才能享受到前,后关系6个月以内的利益。此种通常国际来源须在申请人想要申请的各国以该国的固有语言填写申请表,根据各国的代理人以各国的固有货币缴纳手续费(根据各国的程序进行)。因此,为了弥补这些缺点,增进申请人的便利。国际上展开了关于在许多国家建立一个注册商标和申请程序的系统(即马德里公约1)的讨论,其目的是在区域层面以及在国际性层面建立欧洲共同体商标制度。

(二)利用欧共体商标制度注册商标

欧洲各国形成欧共体(欧共体),作为一个注册商标程序向28个成员国运营着可以发挥商标权的欧共体商标制度。如果利用该制度可在欧盟28个国家单独注册商标。不过,由于欧共体国家实行欧共体商标制度与各国商标制度重叠欧共体各国也可能启动通常的注册商标程序。

(三) 根据《马德里议定书》商标的国际来源

根据2001年修订商标法中反映的马德里议定书,如上图所示,对81个马德里议定书缔约国(“10. 2月”),通过国内专利厅,将用英文提交一份国际申请。但是,为了进行这种国际申请必须以国内为基础进行商标注册。因此必须在韩国国内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在国内没有任何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的情况下,不可以通过马德里议定书进行国际申请。

(一)建立损失赔偿请求权制度

为承认《马德里议定书》第4条(1)(a)款第二句所述的效果。原则上,申请人在申请公告后可提出警告并可请求相当于业务损失的赔偿金,但须提交申请商标注册的副本

(二) 关于本局管厅(the Office of origin)的程序规定

通过专利厅可以进行国际申请,在这种情况下。专利厅在审查记录事项是否符合申请国际基础的国内商标注册或国内商标注册的记录事项后,向国际事务局提交国际申请。

3) 关于指定国管局(the Office of a designated Contracting Party)的程序规定

通过外国专利厅国际申请将大韩民国定为指定国时,原则上视为国际注册日或事后指定日申请的商标注册出境,但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未被承认的申请分割或变更。 ※ 作为指定国管局(the office of designated contracting parties)专利厅的程序:外国人(例:日本人)指定韩国为指定国时

4) 关于重新出员的特例规定

因申请或取消注册等原因导致国际注册消失或因外国议定书废除而使申请人失去申请资格时可重新申请,且在一定条件下申请。

※ 关于重新出席的特例

案例1:申请基础或基础注册失效时再次申请外国人(例:日本人)如果将韩国指定为指定国家,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将申请成为国际申请基础进行注册商标。

案例2:因议定书的加入或退出而重新申请的外国(例:日本)退出马德里议定书,申请人在外国人(例:日本人)丧失申请资格后重新申请到国际专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