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程序

Overview

向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提交专利申请后,将根据以下程序图的步骤授予专利权。韩国系统的特点是:

(i) 先申请原则;
(ii) 未审查申请的公开
(iii) 审查请求

实用新型的注册程序与专利相同(个别通知期限除外)。

授予专利和实用新型的程序(实用新型根据2006年10月1日生效的《实用新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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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和实用新型的程序

(i) 申请人

发明人或其受让人可以向KIPO提交发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ii) 所需文件

希望获得专利的人必须向KIPO专员提交以下文件:

  • (a) 申请书,载明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发明名称及优先权数据(如果主张优先权);
  • (b) 说明书,列明以下事项:发明名称;简要的图纸说明(如有);发明的详细说明;以及权利要求;
  • (c) 图纸(如有);
  • (d) 摘要;
  • (e) 如果主张优先权,优先权文件即优先申请的认证副本及其韩文译文(每当申请人被要求提交优先权文件的韩文译文时);
  • (f) 授权书(如有必要)。

(iii) 优先权主张

为了享有优先权,应在优先申请提交之日起1年内提交申请。上述优先权文件可以在优先权日起一年零四个月内提交。如果在此期间未提交优先权文件,优先权主张将失效

形式审查

当专利申请提交到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时,会检查是否满足所有必要要求以确定申请日期。根据《专利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1款,在以下任何情况下,申请将被退回给提交者,不会分配申请号,并将被视为从未提交:

(i) 申请种类不明确;

(ii) 未描述发起申请程序的个人(或法人)的姓名或地址(即申请人);

(iii) 申请书未用韩文书写;

(iv) 申请书未附有说明书(包括详细的发明说明)或图纸(仅适用于实用新型申请);

(v) 无韩国地址或营业地点的申请人未在韩国使用代理人提交申请。

一旦申请满足要求,KIPO将分配申请号,并检查是否符合《专利法》下的其他形式要求。如果KIPO发现缺少文件或信息,例如授权书或法人的代表姓名,将发出修改通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补充缺少的数据。申请人可以申请延长指定的时间期限。

如果申请人在指定或延长期限内未能遵守此要求,专利申请将被作废,并视为从未提交。

请求审查

只有在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申请日起 5 年内(实用新型申请为 3 年)提出审查请求后,专利申请才会接受审查。如果在此 5 年内(实用新型申请为 3 年)未提出审查请求,则专利申请被视为已撤回。一旦审查请求已正式提交,则不可撤回。专利申请将按照提交审查请求的顺序接受审查。

公开刊物供公众查阅

尚未公布的申请将在韩国申请日起 18 个月后自动在官方公报《专利公开公报》上公开,如果优先权来自较早的外国申请,则自优先权日起 18 个月后自动在官方公报《专利公开公报》上公开。

公开公告可在申请人要求的 18 个月期限之前进行。这将为受到侵犯的专利申请提供早期保护。

专利申请公开后,与该申请相关的所有文件都将向公众开放。任何人都可以向韩国知识产权局局长提交与相关发明的专利性相关的信息以及任何支持证据(信息可以在专利申请公开前提供)。

《专利法》对已公开的专利申请赋予了特殊的法律效力:根据第65(1)条,如果申请人在专利申请公开后向涉嫌侵权人发出警告信,则随后合理赔偿金额的计算应从侵权人收到警告信之日起计算。索赔权在相关专利权登记前不得行使。

实质审查

根据《专利法》,专利注册应满足以下要求:

  • (a) 应符合《专利法》对发明的定义
  • (b) 应具备新颖性、工业适用性和创造性
  • (c) 不应属于《专利法》第32条规定的不可注册的专利类别。

登记决定

如果审查员发现专利申请存在驳回理由,则会发出初步驳回通知,并给予申请人机会在审查员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对初步驳回的答复。申请人可请求延长该期限。

在答复初步驳回时,申请人可以提出辩论,也可以不修改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如果审查员认为该辩论没有根据,且驳回理由未被克服,则会发出专利申请的最终驳回通知。

如果未发现专利申请存在驳回理由,审查员应授予专利权。

登记

专利申请人收到授权决定通知书后,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前3年的年费作为注册费。

如果申请人未能在3个月期限内缴纳注册费,则在3个月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仍可缴纳两倍的正常费用进行注册。因此,如果申请人在收到授权决定通知书之日起9个月内仍未缴纳注册费,则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放弃。

刊登公报

如果审查员认为没有理由驳回专利申请,则韩国特许厅将在专利申请人缴纳注册费后公布专利注册。专利在专利注册公报上公布后,任何人均可在专利注册之日起至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提出专利注册撤销申请。

驳回理由通知

如果审查员根据《专利法》第 62 条发现驳回理由,则会临时向申请人发出驳回理由通知,并在确定期限后提供提交辩论的机会。

书面意见/修改

申请人可以在发下专利授权决定书前对专利申请书的说明书或附图进行修改。但是,如果申请人收到审查员的驳回理由通知,申请人可在修改期限内根据驳回理由通知书的内容来进行书面修改。此外,如果驳回理由是因修改而产生的,申请人可在修改期限内对相关内容进行书面修改或请求重新审查。

修改可以在专利申请书原附的说明书或附图中公开的事项范围内进行。

因修改而产生驳回事由的,仅当对权利要求进行限定或删除、通过追加权利要求来缩小权利要求的范围、对原专利申请说明书或附图中公开的事项中的错误记载进行更正或将不清楚的记载改写为清楚的记载、或将权利要求的范围恢复到修改前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修改,以应对追加新事项的驳回事由。

重新考虑驳回理由

提交修改后,经复审发现驳回理由的,应当告知最终驳回理由。如果在告知最终驳回理由后发现修改的驳回理由,审查员驳回该修改并审查之前的说明书。但是,如果审查员在复审后未发现驳回理由,则相关申请将获得注册。如果在告知后驳回理由仍然存在,则决定驳回申请。

驳回决定

对驳回理由通知后提交的修改进行重新审查,结果仍存在《专利法》第62条规定的驳回理由的,决定驳回该申请。

对审查员的拒绝决定提出上诉

收到驳回决定的申请人想要向知识产权法庭提出上诉并请求撤销驳回决定时,将会进行审理。

专利法院

对于专利审判庭的审判决定或驳回审判或再审请求的,可以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专利法院对权利要求的理由作出决定。

最高法院

当一个人对专利法院就专利诉讼所作出的裁决有异议时,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声称该裁决违反了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