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程序

概述

商标在韩国受《商标法》保护;要获得这种保护,商标应在韩国知识产权局 (KIPO) 注册。商标的使用不是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先决条件。尽管《商标法》不保护未注册商标,但它通过限制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注册来保护驰名或著名商标。《商标法》没有针对侵犯驰名或著名未注册商标的行为采取的行动,但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行动。

韩国商标法的特点是:
i) 先申请原则;
ii) 实质审查;
iii) 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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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击下面流程图中标有 () 的按钮可查看每个流程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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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

(i) 申请人

任何在韩国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标的人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尽管韩国商标法采用了注册制度,但申请人必须有在韩国使用其商标的意愿。另外,未使用的商标也必须注册,但若商标在注册后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未使用,则将被撤销。

(ii) 所需文件

商标申请应向 KIPO 提交以下文件:
(a) 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如果申请人是法人,包括执行官的姓名);商标;指定商品及其类别;提交日期;如果主张优先权,则优先权申请的国家和申请日期;
(b) 商标样本(8cm x 8cm 或更小);
(c) 如果主张优先权,则提供优先权文件;以及
(d) 委托书(如有必要)。

提交商标申请时,只需提交文件 (a)。申请人的执行官姓名可由申请人自行添加,或根据 KIPO 发出的修改通知添加。
如果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时未能提交商标样本或委托书,KIPO 将向申请人发出带有指定时限的修改通知。优先权文件必须在韩国商标申请提交之日起 3 个月内提交。此期限不得延长。

(iii) 商品指定:尼斯分类

希望提交商标申请的人必须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或服务尼斯分类》指定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服务。韩国于 1998 年 3 月 1 日采用尼斯分类。

申请商标时,可以对尼斯分类中包含的多个商品类别。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必须为每个分类支付额外费用。

(iv) 优先权要求

如果申请人的原籍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两国政府间双边协议成员国或互惠国,则可以在商标申请中要求优先权。为了享有优先权,申请人应在优先权申请日后 6 个月内在韩国提交申请。优先权文件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日后 3 个月内提交给韩国知识产权局。

正式审查

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申请将被退回,不设申请号,并视为从未提交:

(i) 申请方式不明确;

(ii) 未说明提交申请的个人或法人(即申请人)的姓名或地址;

(iii) 非使用韩文填写申请;

(iv) 申请文件中未附有商标样本;

(v) 申请文件中未说明指定商品;或

(vi) 申请由在韩国没有地址或营业场所的人提交,且未通过韩国专利代理人提交。

申请满足上述要求后,韩国知识产权局将分配申请号,并根据《商标法》的形式要求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任何缺失或错误,韩国知识产权局局长将向申请人发出带有指定时限的修改通知。如果申请人不遵守修改要求,该商标申请将被撤销。

实质审查

(i) 审查开始
与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不同,商标申请将按照申请日期的顺序自动进行审查。但是,根据《商标法》第 53(2) 条,韩国知识产权局局长可以对满足某些要求的商标申请给予优先权。商标申请的审查通常从申请日起约需 5 个月。
(ii) 注册要求
根据《商标法》注册的商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商标应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定义;
(b) 商标应具有独特性,以作为商品的标志,或者如果商标本身不具有独特性,则应具有次要含义;
(c) 商标不应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任何无法注册的商标类别。

公告

如果审查员未发现商标申请被驳回的理由,或者审查员认为驳回理由已被申请人的答辩 (意见书和/或修改书)克服,则审查员应公报该商标的申请。

异议申请

商标申请在官方公报《商标公告》上公布后,任何人均可在两个月内提出异议(不可延期)。异议通知书必须在前三十天内提交,其中包含异议理由的简要说明。然后,异议人可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修改、添加或补充异议理由。

商标注册决定

商标注册决定是商标审查员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确定其具备商标注册的适当条件,从而申请人能够获得商标成功注册的行政措施。

民事/刑事法庭

针对商标权或独占许可权侵权的法律救济主要包括民事禁令、损害赔偿、债权追偿以及对侵权人的刑事处罚。侵权诉讼一般被视为民事或刑事诉讼,因此不属于专利法院的管辖范围。

续约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10年,每10年可续展一次。商标注册续展需向韩国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一旦续展申请正式提出,商标注册即视为在原注册到期日已续展。

临时驳回通知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包含驳回理由,则以书面形式告知驳回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提交辩论的机会。

书面意见/修改

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或意见,以反驳驳回理由,也可以提交修改书,删除与引证商标侵权的指定商标。

驳回决定

审查员发现商标法规定的驳回理由,并以书面意见通知申请人,但申请人未修改驳回理由的,审查员可以决定驳回其申请。

知识产权法庭和专利法院

申请人收到与商标注册、指定商品的追加注册、商标分类转变注册有关的驳回决定并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驳回决定核证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知识产权法庭和专利法院委员会提起上诉。

专利法院

专利法院负责审理针对知识产权法庭和专利法院委员会的审判决定的诉讼以及撤销农林部物种保护上诉委员会审判决定的诉讼。专利法院的代表性专利诉讼包括以驳回、专利无效、商标注册撤销和请求审判为由对知识产权法庭和专利法院委员会的审判决定提起的上诉。

最高法院

韩国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除非申请重新审判,否则对案件有最终判决。